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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疫情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量: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与疫情相关的资产应正确把握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 ,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处理措施。

    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注意是非定向捐赠),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上缴同级国库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接受委托代理的捐赠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会计核算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会计处理: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 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支付时 做相反分录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接受受托转赠物资或受托储存保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转 赠 或 发出 时 做相反分录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三、无偿调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应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 取得 物资 时 财务会计 借记 “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出物资时, 财务会计 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已摊销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

    四、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包括非受托代理的捐赠资产、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等,应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加强会计核算。纳入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处理:

    (1)收到捐赠

    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明确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按前文方式进行处 理 ,除此之外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捐赠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均应遵守接受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收到货币资金时 ,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一捐赠收入”。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 ,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 ,若有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计入“捐赠收入” 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贷记“资金结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借记“库存物品 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2)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库存物品”。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

    (3)期末/年末结转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 盈余”。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 核算 ,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一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一本年收支结转” 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一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接受捐赠资产入账价值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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